抵制盗版,提高全民道德修养和守法水平
期次:第14期
作者:张国风
近日,引发了全民追剧热潮的《人民的名义》遭遇网络盗版,在微信、微博以及网盘等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大量非法资源。在网络上,到处散布着诸如“只要六块八,资源全部搬回家”这样的信息,非法资源的传播与买卖已逐渐由点扩散至团伙“作案”。片方现已向公安部门报案。一时间,引发了公众关于抵制盗播盗版违法犯罪行为的讨论。
在《人民的名义》盗播盗版传播过程中,很多影迷出于追剧的好奇心理和焦急情绪,主动成为盗播盗版违法犯罪中的一员。他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,违背良心道德的同时也把法律的威严抛诸脑后。当有关公安部门关闭一个资源地址时,会紧接着出现另一个新的网址,可谓是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。
盗版资源的传播,不仅是严重侵害版权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,而且会严重破坏文化市场的秩序,包括导致相关利益方的经济损失,打击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,从而妨碍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。电视剧资源的泄漏,令制片方和投资方始料未及,不知所措。据悉,湖南卫视投资方以2.2亿元人民币买断了《人民的名义》五年内的台、网播出权与分销权,PPTV聚力以近两亿元的价格购得了该剧的网络播出权及分销权,他们都遭受了巨大损失。相关创作人员付出了巨大努力,但其劳动成果被公开盗窃,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与保护,这令他们心痛不已。而真正的影迷们也怨声四起……盗版是对艺术的剽窃,对规则的不忠,对法律的蔑视。
从过去的盗版磁带、盗版光盘到如今的网络盗版,关于盗版的问题可谓是屡禁不止,甚至更加肆无忌惮,不可收拾。事实上,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。根据我国制作权法、刑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,网络侵权盗播影视作品,可面临民事侵权责任、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等多重法律追责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,且司法解释规定盗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。但是盗版问题却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的一大难题。尤其是如今的网络盗版,涉及范围之广,参与人数之众,传播速度之快,使我国的反盗版之路更加艰难。
首先,目前反盗版存在四大困难:第一,很多证据都掌握在侵权人手里,导致取证难;第二,收益定价标准难,这使得盗版发生后,造成了多大的损失,难以确定和估量;第三,很多反盗版的判罚,侵权方所赔偿的远远不及被侵权方所损失的,这也使得很多人放弃维权;第四,网络侵权的成本低到难以想象的程度。其次,反观我国近几十年来的反盗版历程,可以发现,当盗版猖獗到民怨四起,相关利益方无法容忍的地步时,有关部门会进行阶段性的重点打击,势头有所削弱后,打击力度也随之降低,如此便形成了周期性的风潮。盗版者似乎也逐渐掌握了这种司空见惯的套路,打击高峰时避而远之,高峰一过一切照旧。结果是治标不治本。
因此,对于网络盗版问题,需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,需要规则和法律的切实落实,需要从根源制止。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,不做“一阵风”的执法者,时刻做好法律法规的落实者,切实保障影视剧的版权,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。作为公民,面对书籍、影视剧等文化产品时,可以欣赏,可以批评,可以不推荐别人看,或可以直接不看,但不应该做网络盗版的发起者、尾随者、传播者,做出违背道德和践踏法律的行为。
抵制网络盗版任重而道远,它不是哪一个人、哪一个部门的责任,而是全民道德修养和守法水平的体现,是全社会的责任。